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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区别,可以统一叫做房屋委托买卖公证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
emc易倍全站app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
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
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
出卖权;
出租权;
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
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
转委托权等。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全权委托公证书 并非法力无边良策按揭阮学林说,一些刚出道的炒家认为全权委托书“法力无边”,有了它就相当于有房产证,可转手倒卖房屋。
炒家入货而不转手,其实风险很大,因为全权委托公证书只是由业主授权受托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一份授权书,若原业主因经济纠纷、继承等原因出现房屋产权问题,房屋买卖可能被冻结,授权书将随之失去效力。
番禺一些银行之前曾一度拒向代收楼款的代理人付款,须业主本人前来收款,炒家为此背上很大风险,有可能卖了房收不到钱。
17份委托函并非转手17道记者之前曾经采访番禺区一名中介人士,他回忆2007年楼市疯狂期时曾见过一宗带有17份全权委托公证书的房产交易,他怀疑这是一个转手17道的楼市炒卖“击鼓传花”个案。
良策按揭区域总监阮学林告诉记者:17份委托函可能是该房产有17名产权人,每名产权人可能因身处外国或因事忙而不能前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此各自委托代理人操办此事。
从理论上说,全权委托公证书可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的确有可能出现一个房屋接力转手倒卖的“击鼓传花”现象。
不过,公证处一般只可接受一次的转委托,即“业主—炒家—下手炒家—买家”,第一名炒家从业主处接货,业主可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并注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若下手接货人同为炒家,第一手炒家可到公证处做一份转委托,第二名炒家此时若出手房屋,不可以再到公证处办转委托。
用一句俗话形象地说,委托只可一次“托上托”。
正规中介 必须联系到业主本人据介绍,炒家利用全权委托书售出本人购进的房屋,是为规避购入房屋所需的税费并省却等候过户出新证的时间,这在楼市极度畅旺时才会发生,经过近年楼市动荡和行业的规范,有关操作已很少见。
阮学林估计,目前利用公证委托书交易的番禺房产约为总数的10%~15%左右,且绝大部分都是业主有事而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交易,并非炒家出货。
合富置业业务营运中心黄智生表示,该公司对于出示全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必须要求能直接联系到业主,以验证代理人的身份。
另外,会通过查册等确定房屋产权人资料。
广东中原市场总监李粤湘表示,该公司不接受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放盘,买卖双方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才算是一笔完整的房产交易。
认清委托公证书防范交易风险一名读者最近看中番禺区一处房屋,出售房屋的是一名具有全权委托公证书的人士。
该读者向记者查询全权委托公证书是否具有风险。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全权委托公证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即委托人授权给受托人代为处理某些事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
这种委托授权,即使是经过公证,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随时撤销委托。
目前,二手楼交易中由“全权委托书”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转移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两个方面。
专家表示,凭一纸“全权委托公证书”并不能表示房屋的产权一定能顺利转移。
因为二手楼买卖交易的过程所涉部门、环节较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买家一般很难将办理二手楼产权过户所需的委托事项一一列示清楚。
法律专家提醒消费者及投资人士,房屋买卖的最终依据是权属转移条约,而不是公证,即使进行了公证,二手楼交易未进行权属转移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还是比较大。
中原地产有关人士提醒,业主要尽量避免做全权委托,自己的物业自己去签署合约;
其次,买家应要求与业主本人见面,即使见不了面,也一定要拿房产证的编号进行查册,看业主是谁、物业权属状况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无论是业主还是买家,都应签署三方合约,需留意合约上卖方、买方是否与一直商洽的人对上号。
最后,买卖双方最好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去委托第三方做房款的资金监管,等交易全部结束后,再付款给对方,这样能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